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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缴的无力实缴怎么办,认缴制下的陷阱您知道吗?

虽说目前商事改革,注册公司实行认缴制,认缴制也是不能任意而为,一单出现无力缴纳的事情,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,所以注册公司填写注册资本时一定要甚至又慎。下面我们举例说明这个情况。
 
公司法
 
小张是为干练的业务员,经过多年的打拼有了自己熟悉的行业销售渠道和供货渠道,想自己出来单干,自己注册公司做老板。小张是实干家没多久就注册好了公司。认缴制下,注册资本定在了100万,缴纳期限是5年。(此处是欠考虑的)。前期比较顺利,而到了第四年的时候,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清算。债主催要货款不成,把小张告到了法院。
最后法院判决出来了,要求小张必须出具100万的注册资金,这个属于公司的财产,也就是在企业清算的时候,是必须要到账的,否则小张面临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的惩罚。目前的状况和小张当初的预想不一样了,他开始后悔当初100万注册资本的决定。
 
通过以上案例可以得出结论,认缴资本不能肆意而为,要考虑自己实际的公司经营状况。不然会面临虚假出资罪的惩罚,即便是小张缴纳了100万的金额,这个破产清算100万就只能算为公司的资产来应对债主了。如果当初选择注册资本为1万,那么小张只要拿出1万即可。这就是区别。
 
法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,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,是指公司发起人、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,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,数额巨大、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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